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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也能构成犯罪

1998-05-23 来源:光明日报 西法宣 我有话说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艳丽、焦利民二人因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陈艳丽,女,原系洛阳副食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焦利民,原是该公司财务处下属内部银行副主任。1996年3月底,洛阳副食品集团公司委派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赖某(在逃),主管财务的陈艳丽、焦利民携500万元汇票前往广西,准备办成大额存款,以获取高额利息。4月4日,3人到达广西区河池市,见到中国银行河池分行城南分理处主任杨帆及河池市恒大冶金集团公司总裁薛琳等人。次日,被告人陈、焦、赖3人将500万元汇票解汇后,轻信杨帆“实行上门服务”的谎言,放弃职责,没有上柜操作,而是将汇票交给杨帆,返回旅馆休息。后3人又对杨帆伪造的、有多处漏洞的3张大额存单未认真审查,致使500万元款项未转入银行大帐,而被杨帆私自投往恒大冶金集团公司,除先期返还洛阳副食品集团公司54万元利息差外,余款446万元因恒大集团濒临倒闭,至今无法追回。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艳丽、焦利民身为国有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在办理存款业务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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